2025年 生育補助 生育獎勵金 生育給付津貼 【勞保的留職停薪津貼、國保、農保、公保、軍公教】

親生育補助 生育獎勵金 生育給付津貼

在三明治世代,生養小孩事件不容易的事情,還好政府有一些補助,各位爸媽們由於生育獎勵金、生育給付津貼等相關補助申請都有時效性,本文幫大家整理全台申請相關資訊,爸媽們如果有空的話,請盡早準備以免到時匆匆茫茫的錯失申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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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準備文件 :
1.出生證明:
生產的醫院原則上會給,如果還有其他需要付費。
2.新生兒母親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正本及新生兒父(母)親的郵局存摺影印本辦理。(如新生兒之父母為具有婚姻關係,需先辦理認領登記後,方可辦理!)

目前政府提供的補助項目 : 1.生育獎勵金 2.生育給付津貼 3.育兒津貼(點我連結查詢相關資訊) ,本篇主要整理的部分為前兩部分。

目錄

生育獎勵金

(各縣市政府的生育補助喔,各縣市鄉生育獎勵金金額不一樣,以政府公告為主)

基隆市

(A)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額及撥款方式

每一胎新生兒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雙胞胎4萬元三胞胎以此類推,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及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申請 ,經戶政事務所審核通過後,會將每胎2萬元的生育獎勵金,直接匯入新生兒母親的帳戶中,大約10個工作天左右。

(B)  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請領資格

申請時仍 設籍本市 者:
一、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二、已設籍本市滿一年之未婚婦女。
三、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

新生兒母或父之戶籍,在本市7區間遷徙,並不影響申領資格, 但遷出本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不受「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C) 基隆市生育獎勵金申請準備資料

1.新生兒母親攜帶的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正本及新生兒母親的郵局存摺影本等證件辦理。
2. 新生兒母親 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攜帶新生兒母親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基隆生育獎勵金申請表資料下載

詳情請洽基隆市政府民政處(電話02-24201122分機1611-1612)或民政處網站或各區戶政事務所及其網站

新北市(113.12.29修)

(A)新北市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額及撥款方式(114/1/1起):
第1名新生兒補助3萬元,第2名補助4萬元,第3名(含)以上補助5萬元,經審核符合資格,約7個工作日將獎勵金匯入金融機構帳戶。 戶籍地辦理:9天、跨區收件服務:3天(不含收件後戶籍地作業天數) 。

(B)  新北市生育獎勵金請領資格:
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10個月,母或父連續設籍新北市,最後遷入新北市設籍日前之戶籍地為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新北市。
補充說明:
一、新生兒之母或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
(1)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2)未婚婦女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滿10個月以上。
(3)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1款規定。
二、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母或父符合前項規定者,亦得比照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補助。
三、生育婦女如於產後死亡或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其配偶、親屬或新生兒之實際撫養人申請

(C) 新北市生育獎勵金申請準備資料

一、申請人(新生兒之母親或父親均可為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
二、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攜帶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三、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0日內在本市戶政事務所辦妥出生登記後,於出生之次日起1年內至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申辦,逾期視為放棄。
新北市申請表單下載

詢問電話>>> 民政局戶政科(2960-3456 轉分機8007 張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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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113.03.26修)

(A)台北市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額及撥款方式: :
第一胎4萬元、第二胎4萬5千元、第三胎以上5萬元,約7個工作日將獎勵金匯入新生兒母親金融機構帳戶。

(B)台北市生育獎勵金 請領資格:

(1)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台北市10個月以上(新生兒之父或母設籍北市前之戶籍地為新北市、基隆市或北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台北市),且申請時仍設籍台北市。
(2)新生兒於台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3)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得由新生兒之父提出申請,新生兒之父亦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新生兒之監護人提出申請。
(4)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 台北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5)申請生育獎勵金,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至受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C) 台北市生育獎勵金申請準備資料:

1.申請人親自申請:申請人( 新生兒之母 )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1份。
2.受託人代為申請: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委託書及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1份。

※民國101年4月開始,台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設置「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同時申請生育獎勵金與育兒津貼單一窗口,可於一處辦理、全程服務。
詢問電話>>> 民政局戶:1999*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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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112.07.13修)

(A)桃園市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額及撥款方式:

第一名子女發放3萬元第二名子女發放4萬元第三名子女(含)以上,每名發放5萬元倘若為多胞胎,則另加碼補助,每名1萬元
(以新生兒取得出生證明為準)
申請審核過後,次月 15 日款項匯入戶頭(107年查到的資訊,今年政府資訊內匯款入帳資訊被拉掉了,各位爸媽可以先以107年的資訊做參考依據)

(B) 請領資格:
新生兒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父或母在新生兒出生前連續設籍桃園市達1年以上或設籍達10個月、且遷入前設籍於北北基,設籍期間可合併計算滿1年,得申請本要點津貼:
(一)新生兒在桃園市各戶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後在桃園市各戶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前項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桃園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戶籍之監護人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提出申請。

申請人需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至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或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C)申請準備資料:
一、申請人親自申請:申請表、同意書、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申請表、同意書、受託人之身分證及印章、申請人之身分證、親筆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受理單位 區別戶政事務所區公所社會課(代收)
桃園區(03)360-8880轉309(03)334-8058轉1200
中壢區(03)452-1100轉135(03)427-1801轉1203
平鎮區(03)458-0112轉205(03)457-2105轉2223
八德區(03)368-2851轉18(03)368-3155轉167
楊梅區(03)478-2324轉406(03)478-3683轉136
蘆竹區(03)322-6227轉231(03)352-0000轉170
龜山區(03)320-1922轉851(03)320-3711轉802
龍潭區(03)479-2394轉118(03)479-3070轉1205
大溪區(03)388-3184轉16(03)388-2201轉213
大園區(03)386-2474轉214(03)384-2494
觀音區(03)473-2050轉211(03)473-2121轉125
新屋區(03)477-2102轉113(03)477-2111轉315
復興區(03)382-2337轉14(03)382-1500轉121
中壢區戶政自強工作站(03)435-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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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部分鄉鎮市有加碼 113.06.06修)

(A)新竹縣生育津貼補助金額及撥款方式:
第一胎補助新台幣一萬元第二胎二萬元、第三胎以上五萬元,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新台幣三萬元、三胞胎以上補助新台幣十萬元 申請審核過後,次月 20日前撥入戶頭。

新竹縣鄉鎮市額外加碼:
芎林鄉(產婦營養費補助):每胎1萬元
竹北市(新生兒育兒補助):每胎1萬元
湖口鄉(生育津貼):每胎2萬元
新埔鎮(產婦營補助):
第一胎補助新台幣一萬元、第二胎二萬元、第三胎以上五萬元,該胎次為雙胞
胎補助新台幣三萬元、三胞胎以上補助新台幣十萬元;生育營養補助出生胎次之
計算

寶山(生育獎勵金):第1胎2萬元、第2胎3萬元、第3胎以上每胎5萬元
(雙胞胎補助):雙胞胎補助10萬元
峨眉鄉(生育津貼): 每胎2萬元
北埔鄉 (生育津貼): 每胎3萬元
關西鎮(生育補助):每胎2萬元
竹東鎮(生育獎勵金):每名新生兒1萬元
新豐鄉(生育補助金):每名新生兒5千元
橫山鄉(生育津貼): 每名新生兒3萬元
尖石鄉(新生兒照顧津貼):每名新生兒補助1萬元、雙胞胎合計補助3萬元、三胞胎(含以上)合計補助6萬元。

(B)新竹縣生育津貼請領資格: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
新竹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含國外出生在新竹縣初設戶籍者,其新生兒年齡不得超過一足歲)。 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申請人需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1個月內至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芎林鄉加碼申請資格:
1.產婦或配偶之一方須設籍芎林鄉,連續居住(中途未遷出)滿 2 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回溯計算)。
2.辦妥新生兒設籍芎林鄉出生登記

竹北市加碼申請資格:
1.新生兒父母(以監護權為主)之ㄧ方設籍並繼續居住竹北市滿 2 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 102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為基準(設籍 2 年之規定以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為基準)並在竹北市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竹北市初設戶籍者),取得具領資格。
2.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竹北市,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新埔鎮加碼申請資格:
1.產婦與配偶之ㄧ方必須設籍新埔鎮滿 1 年以上,以產婦生產日期回溯計算,且期間未遷出者。
2.新生兒於新埔鎮辦妥出生登記(含國外出生在新埔鎮初設戶籍者)。
3.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應於出生六個月內返國在本鎮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4.申請方式:凡符合本計畫規定之產婦或配偶,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備妥文件向新埔鎮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5.經費來源:由新埔鎮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隔年後視新埔鎮公所財源狀況辦理。

寶山鄉加碼申請資格: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寶山鄉滿 1 年以上,在寶山鄉生雙胞胎,出生的雙胞胎設籍並實際居住在寶山鄉。
2.婦女懷雙胞胎 30 週以上,而有 1 或 2 以上之胎兒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峨眉鄉加碼申請資格:
1.設籍峨眉鄉婦女,其新生兒 104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並於峨嵋鄉辦妥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或妊娠 20
週以上之分娩(死產)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以生產之婦女為申請人,需設籍峨眉鄉滿 1 年以上,如未滿得以夫設籍峨眉鄉滿 1 年以上為計算。
(2)未婚生產之婦女如設籍峨眉鄉未滿 1 年,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得以生父設籍峨嵋鄉滿 1 年以上為計算。
(3)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以夫設籍峨眉鄉滿 1 年以上為計算。
2.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峨眉鄉日起算至分娩日止。


單位連絡電話:
竹北巿戶政事務所03-5552427 竹東鎮戶政事務所03-5966334
新埔鎮戶政事務所03-5882424 關西鎮戶政事務所03-5872314
新豐鄉戶政事務所03-5591776 湖口鄉戶政事務所03-5991199
芎林鄉戶政事務所03-5922197 橫山鄉戶政事務所03-5932473
寶山鄉戶政事務所03-5202804 北埔鄉戶政事務所03-5802834
峨眉鄉戶政事務所03-5800253 尖石鄉戶政事務所03-5841258
五峰鄉戶政事務所03-5851085
詢問電話>>> 社會處婦幼福利科03-5518101#3255

(C) 新竹縣生育津貼申請準備資料:

申請人(新生兒母親)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以及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新竹市(113.03.4修)

(A)新竹市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額:

生育一胎補助新台幣三萬元;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新台幣六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請領金額標準以生產日為準,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死產或自然流產者補助新台幣一萬伍仟元。

(B)新竹市生育獎勵金請領資格

父母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滿一年以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婦女生育津貼:(一)新生兒入籍新竹市者。(二)婦女生育或妊娠滿二十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預產日前出生之新生兒,前項期間以預產日為準。所稱新生兒之父母,並非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未具婚姻關係時,父欲為申請人者,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C) 新竹市生育獎勵金申請準備資料

依據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符合資格者,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備申請人(基本上是生育之婦女,但生育之婦女未設籍本市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以配偶為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戶政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後得請領。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前項申請得委任代理人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委任書代為辦理。   
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申請書下載   詢問電話>>>北區戶政事務所 03-5152020 東區戶政事務所 03-5226020 香山區戶政事務所 03-5388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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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部分鄉鎮公所有加碼) 113.12.29修

(A)苗栗縣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額:
第一胎新生兒每名補助新臺幣一萬元(114.01起改為2萬);生產多胞胎者,每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第二胎以後新生兒每名補助新臺幣二萬元;設籍苗栗縣六個月以上之婦女懷胎滿二十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申領新臺幣10,000元津貼。

苗栗縣各鄉鎮市額外津貼,最新金額請參照各鄉鎮市公所官網。

苗栗縣通霄鎮加碼(114.01.01開始): 每一胎兒補助新台幣9萬元整;分三年領取每年三萬。

苗栗縣銅鑼鄉加碼:每一胎兒補助新台幣1萬2千元整

苗栗縣竹南鎮加碼:每一胎兒補助新台幣1萬元整

苗栗縣三灣鄉加碼:每一胎兒補助新台幣1萬元整

苗栗縣南庄鄉加碼:每一胎兒補助新台幣6萬元整

苗栗縣頭份縣加碼:每一胎兒補助新台幣2萬元整

苗栗縣苗栗市加碼:每一胎兒補助新台幣1萬元整

苗栗縣造橋鄉加碼:每一胎兒補助新台幣1萬5千元整

苗栗縣卓蘭鎮:每一胎兒補助新台幣5萬元整。(與苗栗縣補助二擇一)

苗栗縣獅潭鄉加碼:每一胎兒補助新台幣1萬元整

苗栗縣頭份市加碼:每一胎兒補助新台幣1萬元整

苗栗縣西湖鄉加碼:每一胎兒補助新台幣3萬元整

苗栗縣大湖鄉:每一胎兒補助新台幣5萬元整。(與苗栗縣補助二擇一)

(B) 苗栗縣生育獎勵金請領資格

一、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苗栗縣達半年以上
二、新生兒於苗栗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三、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6個月內,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C) 苗栗縣生育獎勵金申請準備資料:
(一) 申請人(產婦)之身分證、印章
(二) 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苗栗縣戶政事務所生育津貼申請表下載
(三) 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
洽詢電話:037-322451或戶籍所在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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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

(A)台中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額及撥款方式:
(一) 單胞胎20,000元雙胞胎(含)以上每胎新臺幣二萬元。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申請當日將生育津貼以現金方式發放。

(B) 台中生育獎勵金請領資格

一、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台中市滿180 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二、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三、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特殊個案,由台中市專案辦理。
四、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 個月內,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C) 台中生育獎勵金申請準備資料
(一)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二) 申請表
(三) 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
詢問電話>>>(04)-22062790#201徐科員或戶籍所在戶政事務所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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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部分鄉鎮市公所有加碼)

(A)彰化縣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額及撥款方式:

(一) 每名新生兒30,000元。;經審核符合資格,領取現金

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加碼資訊(資料來源:彰化縣社會局)

彰化縣各鄉鎮鼓勵生育措施彙整表(更新時間:1130813)(詳情請洽各公所諮詢)
序號鄉鎮市性質補助對象補助金額(新臺幣/元)公告網址承辦人資訊
承辦人連絡電話
1伸港鄉坐月子津貼1.補助對象為產婦。
2.新生兒需於本鄉辦理出生初設戶籍登記。
3.新生兒為婚生子女者:產婦或其配偶需於本鄉連續設籍滿一年以上。新生兒為非婚生子女者:產婦需於本鄉連續設籍滿一年以上。
4.產婦應於新生兒出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
權利。
16,000 元(預計 114 年會提升為
20,000 元)
伸港鄉公所李小姐04-7982010
分機 158
2北斗鎮生育津貼1.新生兒於出生後,於北斗鎮 (以下簡稱本鎮)完成出生登記
並設立戶籍。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鎮滿一年以上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
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3.未設籍本鎮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滿一年以上者。
4.本計畫有關生育「胎次數」之計算,係指於婚姻存續中(或經認領),同一生父及生母之出
1.第一胎 10,000 元;第二、三胎
20,000 元;第四胎及第五胎以
上 30,000 元。
2.雙胞胎 60,000 元;三胞胎新台
幣 100,000 元。
北斗鎮公所劉小姐04-8884166
分機 136
生別登記為認定基準;前胎次有設籍於本鎮滿一年以上者亦一併計算之。
5.所生子女之監護權歸屬生母且戶籍已設於本鎮或同一戶籍
之內亦一併計算之。
3福興鄉生育津貼新生兒父母其中一人設籍本鄉達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且新生兒出生登記設籍於本鄉者。單胎 8000 元以新生兒數計福興鄉公所徇先生04-7772066
分機 1112
4秀水鄉生育補助1.補助對象為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 含) 以後出生之新生兒,在秀水鄉(以下簡稱本鄉)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2.本津貼應由新生兒父或母為申請人,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本鄉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鄉者。
(2)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未滿
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
6,600 元秀水鄉公所林小姐04-7697024
分機 307
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鄉者。
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
5鹿港鎮生育津貼產婦或夫妻其中一人設籍本鎮達三年以上(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且新生兒出生登記設籍於本鎮者。8,000 元鹿港鎮公所郭小姐04-7772006
分機 1604
6員林市其他鼓勵生育之措施1. 新生兒於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含)以後出生,並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及設立戶籍,且申請時持續在籍
2. 新生兒父母一方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
期往前推算),期間未中途遷出且申請時持續在籍。
第一胎補助新臺幣 8,000 元、第
二胎補助新臺幣 16,000 元、第三
胎補助新臺幣 32,000 元、第四胎
以上者每名補助新臺幣 66,000元;首胎為雙胞胎補助新臺幣 30,000 元,餘按各胎次發給。
員林市公所張小姐04-8347171
分機 119
7大村鄉生育津貼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於大村鄉(以下簡稱本鄉)且新生兒出生後,於本鄉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6,000 元大村鄉公所黃小姐04-8520149
分機 304
8埔鹽鄉坐月子津貼110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的新生兒,在本鄉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且產婦或其配偶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時,需已連續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 符合條例規定資格者6,000 元埔鹽鄉公所吳小姐04-8652301
分機 143
9社頭鄉生育津貼1.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鄉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 ,且中途未遷出者。
2.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一年以上者(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 ,且中途未遷出者。
第一胎補助 10,000 元;第二胎補
助 15,000 元;第三胎(含)以上
者,每名補助 20,000 元。
社頭鄉公所蕭小姐04-8732621
分機 164
10溪州鄉生育津貼1.補助對象為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 含) 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於溪州鄉(以下簡稱本鄉)完成出生登記設籍本鄉且中途未遷出者。
2.申請本補助之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3.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
籍本鄉滿一年以上且中途未
1.第一胎補助 6,000 元;第二胎補
助 12,000 元;第三胎(含)以上
者,每名補助 18,000 元。
2.雙胞胎,補助 36,000 元;三胞
胎,補助 60,000 元。
溪州鄉公所曹先生04-8896100
分機 189
遷出者。
4.本自治條例有關生育「胎次數」之計算,係指於婚姻存續中(或經認領),同一生父及生母之出生別登記為認定基準。
11溪湖鎮生育津貼1. 補助對象為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於溪湖鎮(以下簡稱本鎮)完成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
2. 新生兒父母其中一人持續設籍本鎮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中途未遷出且申請時持續在籍者。
3. 未設籍本鎮或設籍本鎮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持續設籍本鎮滿一年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中途未遷出
且申請時持續在籍者。
1. 生育補助金額按胎兒數發放之,第一胎補助新台幣 6,000元、第二胎補助 10,000 元;第三胎( 含) 以上者, 每名補助 20,000 元。
2. 前項胎次之認定如下:
(1) 係指婚姻存續中,同一生父籍生母之出生別登記為認定基準。
(2) 再婚之生產胎次,自新婚姻開始重行計算。
(3) 未婚或離婚後之非婚生子女,從新計算。
(4) 養子女不予補助。
溪湖鎮公所陳小姐04-8852121
分機 156
12芬園鄉生育津貼1. 補助對象為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於芬園鄉 (以下簡稱本鄉)完成出生登記設籍本鄉且 中途未遷出者。
2. 申請本補助之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3. 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且中途未
遷出者。
7,000 元芬園鄉公所陳小姐049-
2523968
13彰化市生育津貼已婚夫妻其中一人或未婚產婦設籍並居住彰化市達一年以上者每胎發放生育津貼新臺幣 5,000
元整(二胞胎補助 10,000 元、三
胞胎補助 30,000 元、四胞胎以上
補助 100,000 元)。
彰化市公所陳先生04-7222141
分機 1717
14花壇鄉生育津貼1.新生兒在花壇鄉(以下簡稱本鄉)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2.本津貼應由新生兒父或母為申請人,申請人應符下列資格之一: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本鄉滿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鄉。
(2)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未滿六個月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生父設籍本鄉滿六個月以上,且申
請時仍設籍本鄉。
第一胎補助 5,000 元,第二胎補
助 10,000 元,第三胎補助
15,000 元以此類推(但當年經費短絀,本所生育津貼最低額為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台幣 5000 元)
花壇鄉公所陳小姐04-7865921
分機 143
15埔心鄉坐月子津貼1.新生兒於民國一百一零年一月一日(含)後出生,於本鄉完成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1)新生兒父母(產婦含領有
居留證新住民)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往前推算已連續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
(2)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產婦,其新生兒
1.第一胎補助 5,000 元整、第二
胎補助 6,000 元整、第三胎以
上補助 8,000 元整,雙生以上者,按各胎數發給。
2.產婦之胎兒為死產或自然流產者,不論胎次或胎數,均發給津貼 5,000 元整。
3.前項胎次之認定依下列標準: (1)婦女再婚者,自新婚姻開始
重新計算。
(2)申請第二胎補助,產婦或配
埔心鄉公所江小姐04-8296249
分機 31
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連續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
2.婦女妊娠滿六個月以上之胎兒死產或自然流產,且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
偶應自新生兒出生之日往前推算連續設籍本鄉滿二年以上;第三胎以上補助,產婦或配偶應自新生兒出生之日往前推算連續設籍本鄉滿三年以上。
(3)認定胎次,未符合規定者,不列入胎次計算。
16永靖鄉生育津貼新生兒於 108 年 1 月 1 日起於本鄉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發給生育獎勵金:
1. 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鄉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2. 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一年以上者 (以新生兒出生期往前推算),
且中途未遷出者。
5,000 元永靖鄉公所呂小姐04-8221191
分機 242
17田尾鄉生育補助1.新生兒於出生後,於彰化縣田尾鄉(以下簡稱本鄉)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鄉滿一年以上 (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3.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
實際居住本鄉滿一年以上者。
5,000 元田尾鄉公所謝小姐04-8832171
分機 133
18埤頭鄉生育津貼1.父母之一方或婦女設籍埤頭鄉滿一年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
2.新生兒出生後,在埤頭鄉完
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每胎 5,000 元,雙胞胎 10,000 元埤頭鄉公所邱小姐04-8922117
分機 122
19線西鄉生育津貼1.新生兒於出生後,於線西鄉
(以下簡稱本鄉)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居住本鄉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3.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
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整(雙胞胎補助一萬元、三胞胎補助二萬元,四胞胎以上補助六萬元)線西鄉公所蘇小姐04-7584012
分機 131
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居住本鄉滿一年以上者。
20二水鄉生育津貼新生兒於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凡於本鄉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發給生育獎勵金:一、新生兒之父或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鄉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二、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一年以上者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
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10,000 元(未公告於網站)林小姐04-8790100
分機 160
21田中鎮生育津貼新生兒於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出生並於本鎮完成初設戶籍登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發給生育獎勵金
1.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鎮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
且中途未遷出者。
10,000 元(未公告於網站)許先生04-8761122
分機 259
2.未設籍本鎮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
途未遷出者。
22二林鎮生育津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 (含)以後出生並完成出生登記設籍本鎮之新生兒,其父或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申請時仍設籍本鎮,得申請本津貼:
1.已婚夫妻其中一方或未婚產婦設籍並連續居住期間滿一年以上者。
2.未設籍本鎮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
設籍本鎮滿一年以上。
5,000 元(未公告於網站)謝小姐04-8969906
分機 174
23竹塘鄉生育津貼1.新生兒於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於本鄉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鄉滿一年以上 (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3.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未滿一年
6,000 元竹塘鄉公所馮小姐04-8972001
分機 113
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一年以上者。
24芳苑鄉
25大城鄉
26和美鎮

(B) 彰化縣生育獎勵金請領資格

一、新生兒於出生後,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二、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三、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者。
四、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3個月內,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C) 彰化縣生育獎勵金申請準備資料
(一)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二) 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 
(三) 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
詢問電話>>> 04-7532295或戶籍所在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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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 (部分鄉鎮市公所有加碼)

(A)南投縣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額及撥款方式:

第一胎補助新台幣一萬元第二胎一萬五千元、第三胎新臺幣二萬元、第四胎獎勵新臺幣五萬元、第五胎 (含)以上獎勵新臺幣十萬元。第一胎為多胞胎者,第一位獎勵新臺幣一萬元,第二位獎勵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三位獎勵新臺幣二萬元,第四位獎勵新臺幣五萬元,第五位(含)以上獎勵十萬元;如第二胎為多胞胎者,第一位獎勵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二位獎勵新臺幣二萬元,第三位獎勵新臺幣五萬元,第四位(含)以上獎勵十萬元計算。受理之戶政所於申請當日將生育獎勵金以「現金」方式發放。

鄉鎮市額外加碼:
南投市:
1.單胞胎補助30,000元(112年06月30日前 補助為10000元),2.雙胞胎補助60,000元 (112年06月30日前 補助為20000元) 加上南投縣補助實際可領單胞胎4萬元,雙胞胎8萬元。

魚池鄉:
每胎補助新台幣10,000元,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不受一胎補助一人之限制。 (現金補助)

中寮鄉:
每胎補助新台幣5,000元,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不受一胎補助一人之限制。

水里鄉:  每一新生兒獎勵新台幣6,000元整。

草屯鎮 :
(一)第一胎補助新臺幣貳萬元整。
(二)第二胎補助新臺幣貳萬元整。
(三)第三胎補助新臺幣肆萬元整。
(四)第四胎(含)以上補助新臺幣伍萬元整。
第一胎為多胞胎者,第一位補助新臺幣貳萬元整,第二位補助新臺幣貳萬元整,第三位補助新臺幣肆萬元整,第四位(含)以上補助新臺幣伍萬元整;如第二胎為多胞胎者,第一位補助新臺幣貳萬元整,第二位補助新臺幣肆萬元整,第三位(含)以上補助新臺幣伍萬元整計算。

埔里鎮:
每名新生兒新台幣一萬元,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單胞胎補助1萬元,雙胞胎補助2萬元,以此類推〉,收養子女不予補助。 申請諮詢:049-2984040分機227  社會課 黃小姐

(B) 南投縣生育獎勵金請領資格:
一、 出生新生兒,於出生後60日內在南投縣完成出生登記或設籍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之ㄧ方設籍並連續居住南投縣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南投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南投縣初設戶籍者)。前項第2款設籍並連續居住南投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三、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0天內,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詢問電話 : 民政處戶籍及新住民科 049-2222014

南投市加碼申請資格: 
一、新生兒之父或母,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南投市連續滿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南投市
二、新生兒需設籍於南投市。
三、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3個月內,至南投市公所社會課(地址:南投市龍泉里玉井街5號)電話:049-2222110轉153 請領,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魚池鄉加碼申請資格:
一、新生兒在魚池鄉完成出生登記。
二、設籍於魚池鄉者。魚池鄉公所民政課049-2895371#39 申請。

中寮鄉加碼申請資格:
一、新生兒之父或母已設籍並連續居住中寮鄉1年以上
二、申請條件:新生兒需於出生60日內於中寮鄉完成出生登記。中寮鄉公所社會課049-2692301#232 申請。

水里鄉加碼申請資格:
一、新生兒之父或母已設籍並連續居住水里鄉1年以上。
二、新生兒需於出生3個月內於水里鄉完成出生登記。水里鄉公所民政課049-2772141#235申請。

草屯鎮加碼申請資格: 
一、 產婦或夫妻其中一人設籍草屯鎮達半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且新生兒(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後出生 )出生登記設籍於草屯鎮者
二、 凡符合本辦法資格之生育婦女如產後亡故者,得由其合法繼承人之一檢具除戶戶籍謄本代為申請。
三、 凡符合本辦法資格之新生兒父或母為申請人;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時,得委託辦理。受託人可為父母、祖父母或申請人之兄弟姊妹。
四、 本津貼受理以新生兒出生日起六個月內向草屯鎮公所辦理為限。

(C) 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申請準備資料
(一)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
(三) 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
(四)新生兒出生證明、戶口名簿或謄本(其他加碼部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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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 ( 部分鄉鎮市公所有加碼) 113.05.19修

(A)雲林縣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額:
第一名至第三名新生兒30,000元,第四胎(含)以後每胎100,000元

雲林縣政府「龍年報喜專案」加碼: 113-114年出生 ,前三胎,每胎領6萬元津貼;第四胎領13萬元

鄉鎮市額外加碼:
麥寮鄉(新生兒禮金):
每位新生兒三萬元整。 撥款日期:每月15日及30日。審核期限:約15天。 

雲林四湖鄉生育補助:
每一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整。

(B) 雲林縣生育獎勵金請領資格
一、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一年以上,並在雲林縣辦妥戶籍登記者。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二、父母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戶籍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為受理機關。
三、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麥寮鄉(新生兒禮金)加碼申請資格
(1)新生兒出生時,父母或任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麥寮鄉一年以上,並在麥寮鄉辦妥戶籍登記者。
(2)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麥寮鄉一年,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以遷入之日期為計算基準日核算滿一年,惟曾設籍並出生本鄉之父母或任一方遷入滿半年者不在此限。
(3)新生兒出生三個月內,提出向洽詢鄉公所社會課承辦人員申請。

雲林四湖鄉生育補助加碼申請資格:

(1)出生時,法定代理人之一方設籍本鄉一年以上,新生兒出生後60 日內在本鄉辦妥戶籍登記者。
(2)前項所稱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一年,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如遷出戶籍後再遷入者,以再遷入之日起為計算基準日。但曾設籍並出生於本鄉再遷入滿半年者,不在此限
(3)新生兒應於出生後三個月內,由其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向本所社會課申請。

(C)申請準備資料
 一.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二.填寫生育津貼申請書(如附件(1))及領據(如附件(2)  
三.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備具委託書(如附件(3))。前項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審查合格者,應於完成戶籍登記後核發生育津貼。
詢問電話>> 05-5522000或戶籍所在戶政事務所 資料來源
四、出生登記之戶籍謄本各乙份(加碼部分需準備,加碼申請單位和生育津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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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 ( 部分鄉鎮市公所有加碼)

(A)嘉義縣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額
(一) 第一名一萬二千元,第二名補助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第三名補助三萬六千元,第四名以上補助十萬元。
前項子女出生排序之計算方式,係指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並以申請時已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鄉鎮市額外加碼:
太保市(生育補助金107.01開始實施) :
第一胎一萬元、第二胎 兩萬、第三胎以上三萬、第四胎五萬、第五胎六萬、第六胎七萬,第八胎以上者補助八萬(需同樣婚姻關係下),如多胞胎新生兒,以胎次計算。

義竹鄉(生育補助金107.09.01開始實施):
每胎補助新台幣六仟元整,多胎者,補助費用依所生胎數計。

中埔鄉生育補助(109.05.01起):
第一胎補助新台幣1萬元、第二胎補助2萬元、第三胎以上補助3萬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再婚者之生產胎次自新婚姻開始重新計算。

大埔鄉生育補助 :
每胎補助1萬元。

六腳鄉、義竹鄉 :
每胎三千元

東石鄉生育補助:
第一胎補助新台幣六千元整、第二胎補助新台幣一萬元整、第三胎以上補助新台幣二萬元整。雙生以上者,按各胎次及胎數發給,產婦之胎兒為死產或自然流產者,不論胎次或胎數,均發給慰問金六千元。

鹿草鄉生育補助 :
第二位新生兒1萬元,第三位(含)以上每位加2萬元。婦女懷孕第2胎滿六個月以上未順產,補助1萬元;婦女懷孕第3胎滿六個月以上未順產,補助2萬元。

阿里山鄉生育補助 :
每胎6千元,第3胎以上每月補助1千元,共6年 

竹崎鄉生育補助 :
每胎1萬元,雙胞胎以上按比例給付。

水上鄉生育補助(113.01.01起):
每位新生兒6000元補助。

(B) 嘉義縣生育獎勵金請領資格
(1)產婦或其配偶設籍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持續在籍,新生兒並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或初設戶籍   者。

(2)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六個月以上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申請時仍持續在籍者,新      生兒並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設籍六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六個月。

 (3)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3個月內,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太保市加碼資格
一、新生兒出生時在本自治條例施行期間戶籍登記地為太保市(以下稱本市)。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之戶籍設於太保市滿一年。  前項第二款所稱戶籍設於本市滿一年,指新生兒出生日向前推算,連續滿一年設籍於本市者。
三、新生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最近一年綜合所的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

義竹鄉加碼資格
產婦或其配偶設籍義竹鄉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持續在籍,新生兒並在義竹鄉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需新生兒出生後三個月內至義竹鄉鄉公所申請。

中埔鄉加碼資格:
產婦或其配偶設籍中埔鄉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持續在籍,新生兒並在中埔鄉辦理出生登記者或初設戶籍者。需新生兒出生後三個月內至中埔鄉鄉公所申請。

大埔鄉加碼資格:
一、產婦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者。
二、產婦設籍本鄉未滿一年以上或非設籍本鄉,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者。
三、產婦無本國國籍,未能設籍本鄉,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者。
設籍滿一年之認定,以新生兒出生日(以戶籍謄本之日期為準)往前推算一年。

東石鄉生育補助加碼資格 :
一、產婦在本鄉設籍滿一年以上。
二、產婦設籍本鄉未滿一年,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
三、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
婦女妊娠滿六個月以上之胎兒死產或自然流產,且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本自治條例申請慰問金。
四、申請第二胎補助,產婦或配偶應自新生兒出生之日往前推算並連續設籍本鄉滿二年以上,第三台以上以此類推。

阿里山鄉生育補助加碼資格 :
一、申請生育補助者,除新生嬰兒應設籍本鄉外,夫或妻之一方,須設籍本鄉滿一年,始得申請。二、需屬合法婚姻下之婚生子女及胎兒出生以非死產者為限。
三、本辦法所稱之第三胎係指申請人同一合法婚姻關係下所生之 第三胎。 四、自生育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完畢,未及當年度申請者得於下年度申請。

竹崎鄉生育補助加碼資格 :
產婦或配偶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以幼兒出生日期往前推一年),並在本鄉完成出生登記。於幼兒出生後6個月內完成申請。

水上鄉生育補助加碼資格(113.01.01起)
1.新生兒之父或母設籍本鄉連續6個月以上。
2.未連續設籍標準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連續6個月以上。
3.外籍新住民配偶,礙於規定內未能及時設籍本鄉,其配偶須設籍本鄉連續6個月以上。

(C) 嘉義縣生育獎勵金申請準備資料
(一)產婦或申請人於產婦生產後攜帶產婦私章、出生證明,向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報出生戶籍登記時一併辦理登記請領
(二)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核對無誤後,請申請人於印領清冊核章後即發給生育補助費。
資料來源  詢問電話>> (05)3620900 或戶籍所在戶政事務所

各鄉鎮加碼需準備資料
申請書、戶籍謄本需(含記事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存簿(基本依照各農會存簿為主 如:太保市農會、中埔鄉農會 、基本為新生兒出生後三個月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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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113.12.31修)

(A)補助金額
(一) 每名新生兒30,000元。

(B) 請領資格
一、產婦或其配偶已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半年以上者,且中途未遷出者。設籍半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半年。
二、新生兒出生後,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三、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3個月內,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C)申請準備資料
(一)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
(三) 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
詢問電話>> (05)225-4321 或戶籍所在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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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112.01.06修正)

(A)補助金額
(一)第一、二名二萬元,第三、四名三萬元,第五名以後每名五萬元。
112.1.1前出生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第二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B) 請領資格
一、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前第二款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不受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三、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2個月(60天)內,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C)申請準備資料
(一)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
(三) 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
詢問電話>> 886-6-2991111、886-6-6322231或戶籍所在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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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A)補助金額
(一) 同一父或母所生之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三萬。收養之子女,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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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請領資格
一、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二、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前項情形,新生兒之父或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第一項各款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三、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C)申請準備資料
(一)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
(三) 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
詢問電話>>>(07)334-4885或戶籍所在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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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113.12.31修) 

(A)補助金額
每名新生兒生育津貼2萬元, 第2名以上新生兒3萬元。

(B) 請領資格
新生兒出生當日,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1年(申請時持續設籍) 。

(C)申請準備資料
申請表、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屏東其他鄉鎮加碼

編號鄉鎮別補助要點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補助金額實施日期提供本項資料窗口
1屏東市屏東縣屏東市生育獎勵金補助自治條例符合下列規定,並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父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1. 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
2. 已設籍本市滿一年之未婚婦女。
3. 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一年以上。
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遷出本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每胎次補助 1 萬
5,000 元,雙胞胎第二位新生兒視為第二胎;以此類推。
112.05.24 修正。屏東市公所
08-7560101 分機
131~132
衛小姐
2潮州鎮屏東縣潮州鎮生育補助自治條例1. 新生兒出生前父母其中一方須為中華民國籍且連續設籍本鎮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但曾設籍本鎮五年以上,遷出再遷入者僅須連續設籍滿六個月即符資格。
2. 未婚生子者,新生兒母親須符合第一款設籍規定。
3. 自然或人工流產、死胎、養子女等均不予補助。
每胎補助 1 萬元;如為多胞胎,以新生兒胎數核發補助。109.01.01 起施行,
113 年持續辦理。
潮州鎮公所
08-7882371 轉 153
潘小姐
3東港鎮屏東縣東港鎮生育補助自治條例1.新生兒於本鎮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其父或母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前,設籍本鎮連續達一年以上,申請時仍設籍本鎮者。
2.新生兒出生後 90 天內提出申請。
每位新生兒 1 萬元。107.11.22 實施,
110.11.19 修正,113
年持續辦理。
東港鎮公所
08-8324131 分機 153
李先生
4恆春鎮屏東縣恆春鎮生育津貼補助自治條例1. 凡父或母一方於本鎮設籍滿一年而生育者且新生兒自出生即設籍於本鎮。如遷出後再遷入設籍滿一年者始可申請補助。
2. 應於新生兒出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一胎新生兒補助3萬元,第三胎起補助 5 萬元。108.10.08 起實施新
條例,113 年持續辦理。
恆春鎮公所
08-8898112 轉 173
尤小姐
5萬丹鄉屏東縣萬丹鄉公所婦女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1. 新生兒出生須設籍本鄉者。
2. 新生兒父母或ㄧ方需設籍本鄉滿ㄧ年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向前推算,以戶籍登記為準〉。
3. 父母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籍,另一方為外籍配偶未能設籍者,須結婚登記滿六個月以上並檢據相關合法證明書始得提出申請。
4. 新生兒出生日(含)起 6 個月內均可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1. 本獎勵金以逐次生產重新計算給付。
2. 新生兒一胞胎
5,000 元整,雙胞
胎 1 萬元整,三胞
胎 2 萬元整,四胞
胎起每增 1 人加
發 1 萬元。
106.08.10 開始實施
辦理。113 年持續辦理。
萬丹鄉公所
08-7772111 分機 34
洪小姐
6長治鄉屏東縣長治鄉生育補助金發放自治條例1. 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於本鄉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
2. 父或母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該鄉滿一年以上。
3. 外籍(或大陸籍)配偶因法令規定,尚未設籍者需有合法結婚證明且居留證地址在本鄉轄內。
4. 未設籍本鄉或未滿一年之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滿一年。
5. 未婚生子者,新生兒母親需設籍本鄉滿一年。
6. 新生兒之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等特殊個案,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7. 申請補助者,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逕向本所民政課村幹事提出申請(以戶政事務所出生登記為準),逾期視為放棄,不予受理。
8. 五歲前(含)非原設籍本鄉之學齡兒童經遷入設籍本
鄉滿一年者,本所增加發放獎勵金,並錄冊以一次為限。
每胎補助 12,000 元;雙胞胎及多胞胎者,每增加新生兒一人依數發給,惟收養之子女不予補助。108.08.14 公告實
施,112.11.1 起修正。113.01.01 施行。
長治鄉公所
08-7368215 分機 76
蔡先生
7麟洛鄉屏東縣麟洛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1. 自 108 年 1 月 1 日出生且申報設籍本鄉之新生兒,其親生父或母已連續滿一年以上者得申請生育補助。
2. 符合前項設籍之規定,並在連續設籍本鄉期間,再生第二胎以上且申報該親生子女出生設籍本鄉者得依標準申請生育補助。
1. 第一胎 1 萬元、第
二胎 1 萬 5,000
元、第三胎 2 萬元整。第四胎以上,每胎 2 萬 5,000元。
2. 如為雙胞胎或多
胞胎者,每增加一人依胎數金額發給補助。(例如:第一胎為雙胞胎則
補助 2 萬元)
108.07.25 起施行,
113 年持續辦理。
麟洛鄉公所
08-7222553 分機 39
林先生
8九如鄉屏東縣九如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1.新生兒出生前父或母有一方在本鄉設籍,且設籍時間持續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向前推算,以戶籍登記為準〉,並辦妥新生兒設籍本鄉出生登記者。
2.新生兒如為遺腹子,其父死亡前設籍本鄉持續滿一年者;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持續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鄉持續滿一年者。
3.符合前二款條件之父或母申請時持續設籍本鄉者,得申請生育補助;新生兒之父或母(皆)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最近之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4.應於新生兒出生 6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
視同放棄,不得補發。
第 1 胎 1 萬元整
第 2 胎 2 萬元整
第 3 胎 3 萬元整
第 4 胎 4 萬元整
第5 胎以上每胎5 萬元整
如為多胞胎,第 2 位新生兒視為第二胎,以此類推。
106.01.01 開始實施辦理。
108 年 4 月 16 日修
正,108 年 12 月 9
日修正。
112 年 6 月 1 日修
正,112 年 8 月 31
日修正。
九如鄉公所
08-7392210 轉 8107
潘小姐
9里港鄉屏東縣里港鄉婦女生育補助津貼自治條例1.(1)第一胎:新生兒出生前父母均設籍本鄉,且設籍時間須分別滿 6 個月及 1 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向前推算,以戶籍登記為主)。
(2)第二胎:
新生兒出生前父母均設籍本鄉,且設籍時間須分別滿 1 年及 2 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向前推算,以戶籍登記為主)。
新生兒之兄姊亦須設籍本鄉滿 2 年以上(初設籍本鄉未曾遷徙者不在此限)。
(3)第三胎:
新生兒出生前父母均設籍本鄉,且設籍時間須分別滿 2 年及 3 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向前推算,以戶籍登記為主)。
新生兒之兄姊亦須設籍本鄉滿 2 年以上(初設籍本鄉未曾遷徙者不在此限)。
(4)第四胎:
新生兒出生前父母均設籍本鄉,且設籍時間須分別滿 3 年及 4 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向前推算,以戶籍登記為主)。
新生兒之兄姊亦須設籍本鄉滿 2 年以上(初設籍本鄉未曾遷徙者不在此限)。
(5)第五胎以上:
新生兒出生前父母均設籍本鄉,且設籍時間須分別滿 4 年及 5 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向前推算,以戶籍登記為主)。
新生兒之兄姊亦須設籍本鄉滿 2 年以上(初設籍本鄉未曾遷徙者不在此限)。
2.新生兒出生後 60 日內提出申請。
第一胎補助 3 萬元,
第二胎補助 6 萬元,
第三胎補助 9 萬元,
第四胎補助 12 萬
元,第五胎補助 15萬元雙胞胎及多胞胎每增加新生兒一人依數加倍發給
101.01.01 開始實
施,105.09.01 修正,
109.12.01. 修正實
施,113 年持續辦理。
里港鄉公所
08-7752114 分機 112
杜先生
10鹽埔鄉屏東縣鹽埔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辦法1. 新生兒父或母之一方設籍本鄉 1 年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向前推算,以戶籍登記為準)。
2. 新生兒須設籍本鄉,且於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 1 胎補助 5,000
元;第 2 胎補助 1 萬
元;第 3 胎以上補助
2 萬元。若為雙胞胎
或多胞胎,每增 1 人依胎數金額發給。
101.01.04 開始實
施,113 年持續辦理。
鹽埔鄉公所
08-7932126 分機
1302
施小姐
11高樹鄉屏東縣高樹鄉生育獎勵金補助自治條例1. 新生兒出生登記設籍本鄉。
2. 新生兒父或母任一方於新生兒出生日止設籍本鄉連續滿一年以上。
3. 申請補助時新生兒及父或母仍設籍本鄉。
每胎補助 3 萬元。108.06.01 起施行,
113 年持續辦理。
高樹鄉公所
08-7962610 分機 322
曾小姐
12萬巒鄉屏東縣萬巒鄉婦女生育補助津貼自治條例1. 凡婚生新生兒出生前父或母需在本鄉設籍,且父母
其中一方應於新生兒出生前設籍本鄉滿1 年以上者 (若原設籍本鄉一年以上者遷出後未滿一年再遷入本鄉者,符合其規定)。
2. 新生兒如為遺腹子或未婚生子且符合前項所設籍規定者。
3. 養子女不予補助。
4. 凡遷居本鄉滿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生產胎次以第一胎開始計算;滿二年以上按實際生產胎次計算。
(再婚者之胎次計算以再婚後重新計算)。
5. 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1.第 1 胎 1 萬 5,000
元;第 2 胎 2 萬
元;第 3 胎以上 2萬 5,000 元;(多胞胎以胎次倍數計算)。
2. 另發做月子營養補助 2,000 元。
104.01.01 始實施。
104.06.02 修正。
104.07.28 修正。
105.08.24 修正。
109.06.15 修正。113
年持續辦理。
萬巒鄉公所
08-7812460 轉 23
郭小姐
13竹田鄉屏東縣竹田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1.婦女或配偶之一方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向前推算)且申請補助時仍設籍本鄉者。
2.新生兒已於本鄉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3.申請人應自新生兒出生日起 3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以戶政事務所登記之出生日期為準)。
4.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蹤不明或其他特殊個案,由屏東縣竹田鄉公所專案辦理。
5.收養子女不予補助。
每胎補助 1 萬元。1.108 年開始實施補助辦法
2.108 年 4 月 24 日
竹鄉社字第
10830426702 號令
公布自治條例,
112.05.19 修正。
竹田鄉公所
08-7711550#50
吳先生
14新埤鄉屏東縣新埤鄉公所生育補助金發放自治條例1. 新生兒父母一方在本鄉設籍,且連續居住滿六個月,並辦妥新生兒設籍本鄉出生登記者。
2. 新生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向屏東縣新埤鄉公所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同放棄,不得補發。
每胎補助 1 萬 5,000
元。
107.08.29 公布、
110.10.18 修正、
111.11.15 修正、113
新埤鄉公所
08-7973800 轉 15
陳先生
15枋寮鄉屏東縣枋寮鄉公所生育補助辦法1.父母ㄧ方需設籍本鄉滿ㄧ年以上,且新生兒在本鄉辦妥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含國外出生在本鄉登記者),如遷出後再遷入本鄉,需設籍本鄉滿一年者始可提出申請,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向前推算,以戶籍登記為準)。
2.新生兒如因墮胎、自然或人工流產或新生兒死亡者即不符合申請資格。
3.新生兒父母之ㄧ方為外籍或大陸籍配偶,須以本國籍配偶提出申請。
4.如經醫師診斷須於預產期前生產之必要,致設籍時間未符前項規定,不在此限,但應檢具醫師開立之證明文件)。
5.養子女及設籍為「寄居」者皆不予補助。
6.新生兒如為遺腹子或出生前因父母離異,其設籍規定與第一點同;未婚生子者新生兒母親需設籍本鄉滿一年且胎次不得累計。
7.再婚或復婚者之生產胎次,不論對象為何,自新婚姻開始重新計算。
8.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蹤不明或其他特殊個案,由
本所以專案方式辦理。
第 1 胎補助新臺幣 1
萬 5,168 元整,第 2
胎補助新臺幣 2 萬
5,168 元整,第 3 胎
( 補助新臺幣 3 萬
5,168 元整,第 4 胎 ( 含以上) 補助新臺幣 5 萬 5168 元整,若為雙胞胎或多胞胎,每增 1 人依胎數加倍發給。
106.01.01 開始實施辦理,112.12.28 修訂第三條發放金額,並自 113.01.01起實施。枋寮鄉公所
08-8782012 分機 23
熊小姐
16新園鄉屏東縣新園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1. 新生兒出生時父或母一方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
2. 新生兒如為遺腹子其設籍規定與上述同,已設籍本鄉滿一年已上未婚生子者,未設籍本鄉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生父認領登記者,新生兒出生前生父與生母因故離異,經其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生父認領登記。
3. 外籍(或大陸籍)配偶因法令規定尚未設籍者,需有合法結婚證明。
4. 養子女者不予補助。5.新生兒應於出生後 3 個月內
提出申請,於國外出生者應於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胎補助 1 萬 2,000
元。
108.06.01 起施行。
110.01.01 起修正,
113 年持續辦理。
新園鄉公所
08-8681385 分機 21
周先生
17崁頂鄉屏東縣崁頂鄉運用垃圾焚化廠營運回饋金補助鄉民結婚補助費、生育補助費、喪葬補助
費實施辦法
嬰兒出生時,父母之ㄧ方符合下列設籍條件者得申請生育補助,多胞胎可依胎數分別申請:
1.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2.父母其中一方設籍本鄉達 1 年以上者,且申請時仍設籍本鄉,可提出申請。
每位新生兒補助 1
萬元。
94.07.01 開始實施,
109.03.09 修正。113
年持續辦理。
崁頂鄉公所
08-8631144 轉 225
陳小姐
18林邊鄉屏東縣林邊鄉生育津貼補助辦法1.申請對象,以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於本鄉之新生兒,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新生兒之父母一方設籍本鄉繼續達四個月以上者。 (2)未設籍或設籍本鄉未滿四個月之婦女,新生兒經生
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前款規定。
2.凡在年度內出生之新生兒,申請人必須自年度結束起 60 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第 1 胎 3 萬元;第
2 胎 4 萬元;第 3胎(含)以後每胎遞增一萬元,以此類推。但收養之子女,不予計入。
2. 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
位。
102 年開始施行,
113 年持續辦理。
林邊鄉公所
08-8755123 分機
1501
黃小姐
19南州鄉屏東縣南州鄉生育補助自治
條例
1.於本鄉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
2.父或母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該鄉滿一年以上。
3.外籍(或大陸籍)配偶因法令規定,尚未設籍者需有合法結婚證明且居留證地址在本鄉轄內。
4.未設籍本鄉或未滿一年之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滿一年。
5.未婚生子者,新生兒母親需設籍本鄉滿一年。
6.新生兒之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等特殊個案,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7.申請補助者,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逕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以戶政事務所出生登記為準),
逾期視為放棄,不予受理。
每胎補助 10,000 元。108.01.01 開始實
施。
112.08.09 修正。
南州鄉公所
08-8642196 轉 37
許先生
20佳冬鄉屏東縣佳冬鄉生育補助自治條例1. 新生兒出生時,父母任一方需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一年以上。(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一年,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以遷入之日期為計算基準日核算滿一年,但曾設籍並出生本鄉之父母任一方遷入滿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2. 新生兒出生後,在本鄉辦妥出生入籍登記。
3. 生育補助應於新生兒出生次日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每胎補助 2 萬元整。107.09.12 公告。
109.07.29 修訂,113
年持續辦理。
佳冬鄉公所
08-8662714 分機 127
黃小姐
21琉球鄉屏東縣琉球鄉生育津貼補助自治條例1.產婦本人或配偶連續設籍該鄉滿 1 年以上。
2.新生兒設籍該鄉且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3.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每位新生兒補助 3
萬元。
107.08.09 制定。
108.08.22 修定。
111.09.14 修定。113
年持續辦理。
琉球鄉公所
08-8612501 分機 118
許先生
22車城鄉屏東縣車城鄉生育補助自治
條例
1.父母其中一方設籍該鄉達 6 個月以上(若在該鄉出
生並設籍者,遷入滿 3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該鄉者。
2.辦妥新生兒初設籍該鄉登記者。
3.新生兒出生次日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位新生兒補助 2
萬元。
103.01.01 開始實
施。107.03.27 修正。
113 年持續辦理。
車城鄉公所
08-8821001 分機 505
吳小姐
23滿州鄉屏東縣滿州鄉生育補助自治條例1.婚生新生兒父母一方在本鄉設籍,且連續居住滿六個月(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向前推算,以戶籍登記為準),並辦妥新生兒設籍本鄉出生登記者。
2.新生兒如為遺腹子其設籍規定與前款規定相同;未婚生子者新生兒母親亦同。
3.外籍(或大陸)配偶因法令規定尚未設籍者,需有合法結婚登記滿六個月,且居留證地址在本鄉轄 內,以其配偶為申請人。
4.申請補助以新生兒之父或母為申請人,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時,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養子女及設籍為寄居者不予補助。
5.補助金額分二年發放,於申請時須同意本所於第二次發放補助時,向戶政查調父或母及其子女是否仍在籍,經確認無誤後再行辦理發放作業。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
位。 申請第二胎及以上之補助,新生兒之兄、姊須設籍本鄉滿二年以上可按實際胎次計算;但新生兒之兄、姊初設籍本鄉未曾遷徙者不在此限,否則皆以第一胎計;如就學因素,入戶籍遷徙者
亦不在此限。
新生兒每人補助金額如下:
1.第一胎 6 萬元。
2.第二胎 6 萬元。
3.第三胎 8 萬元。
107.11.26 制定。
111.01.24 修 定 。
113.01.02 修定。
滿州鄉公所
08-8801105 分機 703
張先生
24枋山鄉屏東縣枋山鄉生育費補助實施辦法1.新生兒於本鄉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於本鄉,且父母一方自新生兒出生日前已設籍本鄉滿一年。未婚生者新生兒父(已辦理認領登記)或母親於
新生兒出生日止須設籍本鄉滿 1 年。
2.具前條資格者,由父或母一方提出申請,但收養之子女不予計入。
3.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每胎以申請一次為限。
4.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5.申請第二胎之補助,新生兒之兄、姊須設籍本鄉滿二年以上可按實際胎次計算,但新生兒之兄、姊初設籍本鄉未曾遷徙者不在此限,否則以第一胎計。
6.申請人因死亡、行蹤不明、受監護宣告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親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7.如因墮胎、自然或人工流產或新生兒死亡者不符申
請資格。
第一胎 2 萬元。
第二胎 4 萬元。
第三胎 8 萬元。
第四胎以上每增加
110.12.25 修訂公佈實施,107.01.01 修正 112.06.14 修正。
113 年持續辦理。
枋山鄉公所
08-8761107 分機 218
林小姐
25三地門鄉屏東縣三地門鄉婦女生育津貼補助自治條例補助資格及條件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新生兒出生登記設籍於本鄉且其父或母一方在本鄉連續設籍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向前推算,以戶籍登記為準)。
2. 新生兒為遺腹子其設籍規定與第一款同。
3. 養子女及設籍為「寄居」者皆不予補助。
4. 設籍本鄉符合第一款者以第一胎計;第二、三胎以上(含第三胎)新生兒父或母其中一方須連續設籍本鄉分別依序滿二、三年以上且新生兒之兄、姊亦須連續設籍本鄉滿二年以上(出生登記設籍於本鄉未曾遷徙者不在此限)。
5. 未婚生子者,其新生兒胎次不得累計,非婚生子女雖經生父認領亦同。
6. 再婚或復婚者之生產胎次,不論對象為何,自新婚姻開始重新計算。
經本所審核通過者,第一胎補助新臺幣1萬元,第二胎補助新臺幣 2 萬元,第三胎以上( 含第三胎) 補助新臺幣 3 萬元。雙胞胎或多胞胎者,每增一人依胎數金額發給。109.10.13 修正,113
年持續辦理。
三地門鄉公所
08-7991104 分機 506
孫小姐
26霧臺鄉屏東縣霧臺鄉公所補助生育津貼自治條例1.凡婚生新生兒出生前父母至少有一方設籍本鄉並實際居住滿一年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向前推算,以戶籍登記為準。
2.新生兒出生後,在本鄉設定戶籍登記。
3.第一款所稱新生兒如為遺腹子或未婚生子且符合前項設籍規定者。
4.養子女不予補助。
每胎補助新臺幣 2萬元整,補助金額以胎計算。113 年持續辦理。霧臺鄉公所
08-7902234 分機 126
麥小姐
27瑪家鄉屏東縣瑪家鄉生育補助自治條例1. 父母任一方須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 6 個月以上;如係單身父、母亦須符合上列規定。
2. 新生兒應於出生後,在本鄉設定戶籍登記者,並於出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3. 補助金額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計算。
每位新生兒補助
5,000 元。
105.01.01 開始實
施。107.05.21 修正。
113 年持續辦理。
瑪家鄉公所
08-7992009 分機 36
白小姐
28泰武鄉屏東縣泰武鄉生育補助自治條例於本鄉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其父或母申請生育補助,但收養之子女不予計入:
1.新生兒之父或母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
2.已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之未婚婦女。
3.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
4.婦女懷孕滿二十週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
5.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每一新生兒補助
8,000 元整。
105.01.01 開始實施辦理。105.12.16 修正。111.11.16 修正。
111.12.16 修正。113
年持續辦理。
泰武鄉公所
08-7832435 分機 130
徐小姐
29來義鄉屏東縣來義鄉公所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1.新生兒父母雙方或任一方且新生兒設籍本鄉。
2.設籍本鄉婦女生育或妊娠滿二十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3.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獎勵金者不得再申領。
4.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申請。
5.新生兒出生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位新生兒獎勵 1
萬元。
102.8.22 發布實施,
109.07.27 修正,113
年持續辦理。
來義鄉公所
08-7850251 分機 126
簡小姐
30春日鄉屏東縣春日鄉生育獎勵金發放自治條例◎申請資格條件:
1.自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並完成出生登記設籍本鄉之新生兒。
2.新生兒之父或母之一方設籍本鄉連續滿一年以上者。
3.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登記已設籍本鄉連續滿一年以上者。
◎申請人:得由新生兒之父或母以行使負擔新生兒權利義務者之一方為申請人。
◎發放金額:每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計算。
◎申請本獎勵金之期限: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權利
◎申請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需有新生兒及其父或母詳細記事)。
2.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3.受託人身分證及印章。
4.新生兒或父母一方或監護人擇一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每一新生兒補助
10,000 元。
112.06.13 制定。春日鄉公所
08-8782145 轉 613
古小姐
31獅子鄉屏東縣獅子鄉生育津貼補助辦法1.新生兒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其父或母設籍本鄉滿六個月以上者。(設籍六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六個月。)
2.婦女懷孕滿 24 週以上,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
申請期限:
1. 生育補助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六個月內請領,檢附申請書、印章、新式戶口名簿、新生兒出生證明書或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各一份向本所申請。
第一胎一萬元。第二胎二萬元。第三胎三萬元。
若為雙(多)胞胎,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113 年持續辦理。獅子鄉公所
08-8771129 分機 52
王小姐
32牡丹鄉屏東縣牡丹鄉生育補助自治條例1. 申請生育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新生兒出生於本鄉登記戶籍,其父或母任一人自新生兒出生日起,已設籍本鄉連續滿一年者。
(2) 新生兒出生於本鄉登記戶籍,其父或母任一人自新生兒出生日起,已合法居留於本鄉連續滿一年者。
2. 生育補助發放金額:
(1) 每位新生兒生育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
(2) 已領取政府各項生育津貼補助者,不予補助。
(3) 新生兒之全家人口及收入狀況,經審核符合當年度中低收入戶條件者,不受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3. 生育補助發放方式:
(1) 應於新生兒出生後三個月內,由其直系血親尊親
屬檢具申請書、出生證明及完成登記之戶籍謄本等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每位新生兒得申請乙次,逾期則視同放棄。
(2) 委託他人申請者,除前款文件外應檢附委託書,並提供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
(3) 生育補助費以新生兒之父或母為受款人,受款人帳戶以本所公庫之代理金融機構為優先,如指定帳戶非屬本所公庫之代理金融機構,其衍生作業
手續費由其生育補助費扣除。
每位新生兒補助 1
萬元。
101.01.01 修正施
行。108.10.22 修正。
113 年持續辦理。
牡丹鄉公所
08-8831001 分機 53
林小姐
33內埔鄉屏東縣內埔鄉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新生兒於 112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並已於本鄉完成出生登記並設籍,新生兒之父母,符合下列規定得申請生育津貼:
1.新生兒父或母之一方設籍本鄉滿1 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向前推算)且申請津貼時仍設籍本鄉者,中途遷出本鄉又遷入者,應重新計算。
2.如因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死胎者及不符合申請資格。
3.申請人應自新生兒出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4.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蹤不明或其他特殊個案,由本所專案辦理。
5.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領取本縣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婦女生育補助者除外)及收
養子女不予補助。
第 1 胎補助新臺幣
貳萬元整;第 2 胎以上補助新臺幣伍萬元整;胎次之計算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算;雙胞胎及多胞胎者以該胎次金額倍數計算
112.01.01 起施行。內埔鄉公所 08-
7792001 轉 709 吳小
姐或 708 林小姐

宜蘭縣 (114.01.02修)

(A)補助金額

每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1萬8,000元整,新生兒若為雙(多)胞胎,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名新生兒以申請1次為限,每胎次補助產檢交通費新臺幣2,000元

(B) 請領資格

一、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者(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並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二、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C)申請準備資料

(一)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
(二) 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
(三) 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
(四)詢問電話>>>社會處03-9328822轉456簡小姐或戶籍所在戶政事務所

宜蘭縣各鄉鎮補助

鄉鎮市補助要點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補助金額電話
宜蘭市宜蘭市公所生育補助及產婦營養金補給計畫※產婦或配偶在本市連續設籍 1 年以上,且繼續居住者,並在本市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 1 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1 年),或有妊娠滿 20 週以上之死胎或流產事實者。
※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申請。
12,000 元。9325165
羅東鎮羅東鎮產婦營養補給費補助計畫※產婦或配偶在本市連續設籍 1 年以上,並在本鎮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或有妊娠滿 20 週以上之死胎或流產事實者。
※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申請。
前 2 胎 20,000 元。
第 3 胎(含以上)50,000 元。
9545102
蘇澳鎮蘇澳鎮婦女生育津貼實
施辦法
※產婦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本鎮達 1 年以上者,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鎮鎮民者。
※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10,000 元。9973421
頭城鎮頭城鎮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產婦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本鎮達 1 年以上者,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鎮鎮民者。
※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 1 胎 20,000 元。第 2 胎 30,000 元。
第 3 胎(含以上)50,000 元。
9772371
礁溪鄉礁溪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產婦或配偶在本鄉連續設籍 1 年以上並在本鄉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
※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 1 胎 20,000 元。第 2 胎 30,000 元。第 3 胎 40,000 元。第 4 胎 50,000 元。
第 5 胎(含以上)60,000 元。
9881311
壯圍鄉壯圍鄉婦女生育補助津貼實施辦法※新生兒出生前 1 天父母之雙方或一方設籍,且新生兒戶籍登記為本鄉者。
※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30,000 元。9383012
冬山鄉冬山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津貼補助實施要點※產婦或配偶辦妥結婚登記,在本鄉連續設籍滿半年,並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
※生兒出生後翌日起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 1 胎 10,000 元(營養補助 3,600 元)
第 2 胎 20,000 元。
第 3 胎 30,000 元。
9591105
五結鄉五結鄉婦女生育津貼實
施辦法
※產婦或其配偶之一方設籍本鄉達 6 個月以上者,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鄉鄉民者。
※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20,000 元。9501115
員山鄉員山鄉婦女生育補助實
施計畫
※新生兒在本鄉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
※新生兒出生後 1 年內提出申請。
10,000 元。9231991
三星鄉三星鄉公所辦理婦女生
育補助實施計畫
※產婦或配偶在本鄉連續設籍 1 年以上,具合法婚姻關係之婦女,並在本鄉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
※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10,000 元。9892018
大同鄉大同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夫妻之一方或未婚婦女設籍本鄉滿 1 年以上,且將新生兒設籍本鄉者,符合前款之婦女,妊娠滿 20 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10,000 元。9801004
南澳鄉南澳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生育婦女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設籍本鄉至新生兒出生滿 1 年以上,並於產後將新生兒設籍本鄉者,實際居住本鄉且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
※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36,000 元。9981915

台東縣(113.01.08修正)

(A)補助金額
第一胎補助新臺幣四萬元整,第二胎每位補助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整,第三胎(含以後者)每位補助新臺幣伍萬元整。

額外加碼鄉鎮市:
池上鄉公所(須設籍在本鄉) 詳細資訊請點我
婦女生育補助: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貳萬元整
兒童生日禮金:自兒童滿一歲起,每年發放新臺幣壹萬元整,至兒童滿四歲止。

台東市公所(須設籍在本市) 詳細資訊請點我
第一胎或第二胎 加碼補助每胎5000元,第三胎(含以後)加碼補助每胎10000元。

(B) 請領資格
一、產婦或生父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產婦為外籍或大陸配偶未取得國籍,但其本國籍配偶已設
籍本縣六個月以上。※前項設籍六個月的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六個月。
三、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四、婦女懷孕滿六個月以上,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檢附醫療機構證明,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補助費(以一胎為限)。

(C)申請準備資料
(一)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
(二) 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  申請書下載>>>https://goo.gl/MyaYQj
(三) 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

(D)其他
詢問電話>>>089-323490&320204或戶籍所在戶政事務所

花蓮縣(113.01.22修)

(A)補助金額
每一新生兒20,000元,多胞胎依比例增給。

鄉鎮市額外加碼:
光復鄉第3胎(含以上): 生育第三胎    5,000元、生育第四胎(含以上)   10,000 元、生育雙胞胎   20,000元、生育三胞胎  30,000元
秀林鄉符合要件者每胎補助10,000元
卓溪鄉發給每位新生兒補助金額10,000元
富里鄉設籍滿6個月,只要生一胎公所就獎勵8萬元。
壽豐鄉設籍滿六個月以上,每位新生兒補助金額20,000元(出生日期需在113.01.01日之後)。

(B) 請領資格

一、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達一年以上。

二、新生兒已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前項第一款所稱現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一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三、出生後六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光復鄉:產婦設籍本鄉1年以上或產婦為外籍且其配偶已設籍本鄉1年以上

秀林鄉:設籍本鄉並有下列情形者,依本辦法核發補助金:
1.產婦設籍於本鄉(除和平村外)3年以上且嬰兒登記本鄉戶籍。(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2.以本核發辦法實施生效日前其中申請人一方(或配偶)設籍本鄉(除和平村外)1年以上者。

卓溪鄉:新生兒父或母設籍本鄉十個月以上(新生兒自民國100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且新生兒在本鄉辦理戶籍出生登記者為限。

(C)申請準備資料

(一)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
(二) 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
(三) 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

(D)其他

詢問電話>>>03-8227171 #380-393或戶籍所在戶政事務所

澎湖縣

(A)補助金額

第一胎補助:新臺幣3萬元整。
第二胎補助:新臺幣5萬元整。
第三胎以上補助:新臺幣7萬元整。
多胞胎者以該胎次補助金額倍數計算。

鄉鎮市額外加碼:

馬公市: 每名 1,600元

湖西鄉:  每名10,000元

望安鄉-每名10,000元

白沙鄉-每名5,000元

七美鄉-每名5,000元

西嶼鄉-每名10,000元

(B) 請領資格

一、申請人(父或母)應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
二、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二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三、新生兒出生日算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馬公市加碼資格:  https://goo.gl/KtuRMN

1.產婦或其配偶一方設籍馬公市達6個月以上。
2.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市市民。
3.需於新生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符合申請資格之民眾可於辦理戶籍出生登記時,攜帶產婦或其配偶印章及戶口名簿,於澎湖縣馬公市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湖西鄉加碼資格:

1.產婦或其配偶一方設籍湖西鄉滿一年以上

2.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鄉鄉民。

3.需於新生兒出生日起2個月內提出申請。

望安鄉加碼資格

1.產婦或其配偶一方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

2.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鄉鄉民。

白沙鄉加碼資格

1.產婦或其配偶一方設籍白沙鄉滿一年以上

2.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鄉鄉民。

3.需於新生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由新生兒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係人員填寫申請表,並檢附新式戶口名簿(詳細)影本,向村辦公室或鄉公所提出申請。

七美鄉加碼資格

1.產婦或其配偶一方設籍本鄉滿4個月以上

西嶼鄉加碼資格

1.產婦或其配偶一方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

2.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鄉鄉民。

3.需於新生兒出生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地之村辦公室提出申請

(C)申請準備資料

(一)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含詳細記事)

(二)  印章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  申請書(如附件)   >>>>>https://goo.gl/MhPPjC

(四)其他必要文件向轄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D)其他

詢問電話>>>06-9991077 -9991920或戶籍所在戶政事務所

金門縣

(A)補助金額

單胞胎新臺幣二萬元, 雙胞胎新臺幣六萬元,三胞胎以上,每胞胎新臺幣四萬元。

(B) 請領資格

一、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者。
二、嬰兒出生即初設戶籍於本縣。

三、生產日後八個月內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C)申請準備資料

(一) 戶籍謄本正本
(二)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 申請人之私章

(D)撥款時程

1.次月月初將符合者相關資料送至縣府請款

2.縣府將逕撥入申請人提供之帳戶。

(E)其他

相關資料>>>https://goo.gl/SFD4GH

詢問電話>>>(082)35-2150

連江縣

(A)補助金額

第一胎新台幣二萬元,第二胎五萬元,第三胎(含以上)八萬元。
婦女生產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胞胎數計算之,最多至八萬元計算之。

(B) 請領資格

1.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在連江縣設籍需滿1年以上且累計五年以上者。

2. 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連江縣。

(C)申請準備資料

1.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向衛生局索取)  申請表下載>>>https://goo.gl/UKBTdz

2.出生證明書

3.戶籍謄本及私章

4.於生產後三個月內向衛生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D)其他

詢問電話>>>0836-25131或戶籍所在戶政事務所


(2).生育給付津貼

(勞保、勞保的留職停薪津貼、國保、農保、公保、軍公教生育補助)

如勞、國、農保三者都符合資格只能擇一申請

勞保

1.勞保生育補助

 (A)快速試算生育補助計算機==> https://www.bli.gov.tw/0100393.html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1)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最近6個月(含當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6計算;加保未滿6個月者,按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2)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相關規定)

※103年5月30日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其他相關規定連結 ===>  https://goo.gl/EEw23g

 (B)生育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各如何?

 請領資格 

1.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

備註:

1. 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申請時得自行辦理。 

3. 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給付標準(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1.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2.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c)申請準備資料:

(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1.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者,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

2.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3.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4) 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4. 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申請書下載位置  

(D)撥款時間

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E) 其他Q&A

更多資訊>>>>  http://www.bli.gov.tw/sub.aspx?a=Whs7tLi8xM8%3D , 查詢電話(02)2396-1266#2866

(F)網路申請

請於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網路e櫃檯」/「網路申辦查詢」/「個人查詢」,將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插入讀卡機,鍵入密碼、身分證號及出生日期登入後,選擇「申辦作業」/「勞保生育給付申辦」功能,即可開始鍵入申請資料。

2.勞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A)快速試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計

(1)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就業保險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6計算;加保未滿6個月者,按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2)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8個月(110.07修正)。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可分別或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3)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給付期間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但被保險人提前復職者,計至復職之前1日止。前項津貼係按月於期初發給;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B)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2)子女滿3歲前。
(3)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申請人必須確實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向投保單位辦妥育嬰留職停薪請假手續後,才可提出申請津貼;

至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求權時效為2年,符合請領規定者,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

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8個月(110.07修)。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C)申請準備資料:

1.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應載明育嬰留職停薪起、迄期間;如申請書所附證明業經投保單位蓋章,即不需另行檢附)。
被保險人(如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居留證影本)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

被保險人之子女如未在國內設籍,除應檢附被保險人及其子女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外,所附之證明文件如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

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1)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與收養未滿3歲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另應依下列情形分別檢具證明文件:
(1) 無血緣關係者:應檢附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與收養人及出養人簽訂之試養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2) 親屬間收養或繼親收養:應檢附法院命令等相關證明文件。

點我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書下載

(D)撥款時間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以1個月為1期,按月在每期的期初開始審查,如經審查符合請領規定,會於15個「工作日」內將給付款匯到您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

舉例來說: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為106年6月1日至106年11月30日,如經勞工局審核符合請領規定,

第1期(106年6月1日至同年月30日)的津貼會在106年6月1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核定發給,第2期(106年7月1日至同年月31日)的津貼會在106年7月1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核定發給,第3期津貼以此類推、、、。

(E)其他Q&A

更多資訊>>>>  http://www.bli.gov.tw/sub.aspx?a=Whs7tLi8xM8%3D

查詢電話(02)2396-1266#2866

繼續加保查詢電話(02)2396-1266#3111

國保

(A)國民年金的生育給付金額

給付標準是按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目前為18,282元)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
如果是生雙胞胎,就發給4個月;生三胞胎,就發給6個月,以此類推(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2月17日以前分娩或早產,依當時適用之法律,生育給付為1個月)

時效:

生育給付有5年請求權時效,從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次日起算,必須在5年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5年後才提出申請,因為已經超過申請期限,勞保局會核定不予給付。

(B)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請領資格 

只要是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分娩或早產的女性被保險人,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國民年金的生育給付

(C)申請準備資料:

(1)「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請書」─填妥各項資料、地址,以及匯入帳戶(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並在指定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

(申請書也可以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櫃台索取)

(2)嬰兒出生證明書─出生證明書應載明產婦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等基本資料。

(3)如果是早產或死產,必須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的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書上應載明產婦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等基本資料,以及早產(死產)日期、胎兒妊娠週數或嬰兒體重或最終月經日期。

(4)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上述(2)或(3)之證明文件。

申請書填寫範例

國民年金的生育申請書下載

(D)撥款時間

如經審查符合請領規定,會於15個「工作日」內將給付款匯到您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

(E)其他Q&A

更多資訊>>>>  http://goo.gl/vT7JSf

查詢電話(02)2396-1266#6011

(F)網路申請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如不以書面方式申請,也可使用自然人憑證申請生育給付,不必填寫申請書。操作步驟如下:
勞保局全球資訊網首頁/國民年金保險/網路e櫃檯(頁面右側選項)/網路申辦查詢:

個人申報及查詢 /「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依畫面指示登入系統)/申辦作業 ─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辦(輸入各項欄位資料),點選「申請」按鍵傳送資料,就完成申請國保生育給付的請領手續。

農保

(A)農保的生育給付金額

  1. 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3個月 。
  2. 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B)請領資格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分娩者。
2.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早產者。

備註:請領生育給付,應自分娩之當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C)申請準備資料:

1.農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3.流產、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
4.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被保險人配偶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替代。)
5.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毋須檢附戶籍謄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6.送所屬投保農會轉勞工局提出申請

申請書填寫範例

農保申請書下載

(D)撥款時間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E)其他Q&A

查詢電話:總機:(02)23961266轉2330


公保

(A)給付金額

每一新生兒 平均保俸額 × 2個月

PS: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6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上開標準比例增給。

(B)請領資格

  1. 公保被保險人繳付公保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
  2. 公保被保險人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81日後早產。
  3. 產後10年內提出申請。

PS:若媽媽不符合年資規定,或是男性公教人員的配偶生產,則另外有「軍公教生育補助」可申請。

(C)申請準備資料:

(1)公保生育給付請領書(應經被保險人簽章及加蓋機關〈構〉學校印信或公保專用章)。
(2)直撥入帳存摺封面影印本或領取給付收據。
(3)嬰兒出生證明書或載有生母姓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影印本應加蓋要保機關人事人員職名章或被保險人簽章,註明「與原本無異」字樣。
(4) 若為死產者,應出具由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

公保申請書下載===>  https://goo.gl/cQwQyO

(D)其他Q&A

查詢電話:銓敘部02-8236-6666

軍保—(無生育給付,但有「軍公教生育補助」)

男性軍公教人員在配偶生產後,可申請軍公教生育補助,但配偶若有參加其他社會保險,須由配偶先申請該保險的生育給付,再由男性軍公教人員請領差額金。


生育給付各種情況比一比

當夫妻分別加保勞保國保農保

1. 勞保生育給付僅能由媽媽領
2. 國保生育給付僅能由媽媽領
3. 農保生育給付爸爸、媽媽都可領,但同時符合資格,僅能由一位申請
4. 唯一可重複領的情況:爸爸領農保生育給付+媽媽領勞保生育給付

公教保軍保一起來看,會有哪些申請情形呢?

爸爸保勞保,媽媽保公教保(符合年資條件):媽媽申請「公保生育給付」。

爸爸保勞保,媽媽保公教保(不符合年資條件):媽媽申請「軍公教生育補助」。

爸爸保勞保,媽媽保軍保:媽媽申請「軍公教生育補助」。

爸爸保國保,媽媽保公教保(符合年資條件):媽媽申請「公保生育給付」。

爸爸保國保,媽媽保公教保(不符合年資條件):媽媽申請「軍公教生育補助」。

爸爸保國保,媽媽保軍保:媽媽申請「軍公教生育補助」。

爸爸保農保,媽媽保公教保(符合年資條件):媽媽優先申請「公保生育給付」。

爸爸保農保,媽媽保公教保(不符合年資條件):爸爸先申請「農保生育給付」,若爸爸的農保生育給付金額<媽媽的軍公教生育補助,媽媽可再申請「軍公教生育補助差額金」。

爸爸保農保,媽媽保軍保:爸爸先申請「農保生育給付」,若爸爸的農保生育給付金額<媽媽的軍公教生育補助,媽媽可再申請「軍公教生育補助差額金」。

爸爸保公教保,媽媽保勞保(符合年資條件):媽媽先申請「勞保生育給付」,若媽媽的勞保生育給付金額<爸爸的軍公教生育補助,爸爸可再申請「軍公教生育補助差額金」。

爸爸保公教保,媽媽保勞保(不符合年資條件):爸爸申請「軍公教生育補助」。

爸爸保公教保,媽媽保國保:媽媽先申請「國保生育給付」,若媽媽的國保生育給付金額<爸爸的軍公教生育補助,爸爸可再申請「軍公教生育補助差額金」。

爸爸保公教保,媽媽保農保:媽媽先申請「農保生育給付」,若媽媽的農保生育給付金額<爸爸的軍公教生育補助,爸爸可再申請「軍公教生育補助差額金」。

爸爸保公教保,媽媽保公教保(符合年資條件):媽媽先申請「公保生育給付」,若媽媽的公保生育給付金額<爸爸的軍公教生育補助,爸爸可再申請「軍公教生育補助差額金」。

爸爸保公教保,媽媽保公教保(不符合年資條件):由一人代表申請「軍公教生育補助」。

爸爸保公教保,媽媽保軍保:由一人代表申請「軍公教生育補助」。

爸爸保軍保,媽媽保勞保(符合年資條件):媽媽先申請「勞保生育給付」,若媽媽的勞保生育給付金額<爸爸的軍公教生育補助,爸爸可再申請「軍公教生育補助差額金」。

爸爸保軍保,媽媽保勞保(不符合年資條件):爸爸申請「軍公教生育補助」。

爸爸保軍保,媽媽保國保:媽媽先申請「國保生育給付」,若媽媽的國保生育給付金額<爸爸的軍公教生育補助,爸爸可再申請「軍公教生育補助差額金」。

爸爸保軍保,媽媽保農保:媽媽先申請「農保生育給付」,若媽媽的農保生育給付金額<爸爸的軍公教生育補助,爸爸可再申請「軍公教生育補助差額金」。

爸爸保軍保,媽媽保公教保(符合年資條件):媽媽先申請「公保生育給付」,若媽媽的公保生育給付金額<爸爸的軍公教生育補助,爸爸可再申請「軍公教生育補助差額金」。

爸爸保軍保,媽媽保公教保(不符合年資條件):由一人代表申請「軍公教生育補助」。

爸爸保軍保,媽媽保軍保:由一人代表申請「軍公教生育補助」。

資料來源: 各縣市法規資料、內政部、勞工局

各種補助都有時效性,爸爸媽媽們要留意時間,免得少申請到補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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